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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动态(《会计法》修订专刊)2017年第3期

 

  赵鸣骥同志赴陕西西安开展《会计法》修订调研


  20171012-13日,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财政部《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赵鸣骥带队赴陕西西安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分别听取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相关负责人,陕西当地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关于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建议。

  赵鸣骥同志指出《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先后经历了1993年的修正和1999年的修订。我国《会计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会计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来信来电、反馈意见等多种方式,对《会计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特别是,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请财政部会同审计署、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意见”,要求加快《会计法》修订步伐。

  赵鸣骥同志强调,围绕修订《会计法》,财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问卷调查、开展课题研究、制定《<会计法>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题研究、起草修订草案等等。通过前期工作,目前来看,《会计法》在执行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现行《会计法》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许多突破底线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机构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情况屡查屡犯。二是《会计法》关于违法惩处的措施偏轻偏软,违法责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强,致使法律约束作用、震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三是现行《会计法》所努力打造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单位内部监督来看,会计人员实际处于雇员地位,其监督职权受到较大限制,个别单位甚至没有内部监督机制,有的单位尊法守法意识不强,个别单位任性地违法违规,既有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造假的情形,也有会计人员背弃职业道德和操守的情形,会计违规违法责任难以认定;从社会监督来看,目前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但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限,个别事务所背弃职业操守,配合客户舞弊造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从政府监管来看,“九龙治水”问题长期存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多头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较为突出,重复监管与监管缺失的问题长期共存,监管效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会计法》确实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急需修订。

  赵鸣骥同志要求,围绕做好《会计法》修订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修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会计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既指出了新形势下会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短板,也为会计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我们应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此次修法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新变化对《会计法》内容的一次重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和重大问题梳理《会计法》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经济发展要求解决的新问题。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三去一降一补”、处理“僵尸企业”等改革任务,其中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要求是否应在《会计法》中有所体现?应该提出哪些要求?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推动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会计法》中如何来规范财务运行模式?怎样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进行投融资,境外机构大量“走进来”进行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设立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经济活动的背后,都会涉及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标准、会计数据跨境传输、会计信息质量跨境监管等问题,需要《会计法》在法律层面提前布局等等。另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关于会计责任的认定,在责任划分上,是否应根据动机和后果来分析确认会计责任,将会计信息失真区分技术性错误和主观故意?关于会计监管,如何进一步理顺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关于法律约束力不够,如何科学合理确定会计违法处理处罚标准,是否应该丰富处理处罚方式,建立违法侵害民事赔偿机制?关于会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的问题,是否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道德要求?这些都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着重研究、充分论证加以解决。

  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修法工作。修法的任务非常复杂,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在内部工作层面,要充分利用修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积极整合财政系统内部各方面资源,加强对修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形成合力,确保每一项重大修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论证,力争准确无误。在对外工作层面,要充分利用部外工作联系点单位的力量,切实做好调研,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社会团体、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征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要注重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对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要主动沟通,争取获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要充分论证,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的价值取向。

 

 《会计法》修订调研西安座谈会综述


  20171012,财政部在陕西西安召开座谈会,对《会计法》修订进行调研,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赵鸣骥出席并讲话,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副司长邵敏参加座谈。来自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相关负责人代表,陕西当地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表,陕西当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共计10余人参加了座谈,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法律形式丰富和加强会计职能

  大部分参会代表都建议对当前会计工作涉及的诸多新领域,如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政府会计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纳入《会计法》规范的范畴。上海市财政局巡视员袁白薇认为,修法需同步考虑与现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内容相衔接,形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相互呼应的会计法律体系。航天科技六院财务部处长李强建议,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务规划处处长韩棚格认为不应再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单列为一章,应体现政府会计改革的内容。陕西省水利厅财务处副调研员侯渭涛认为应增加代理记账的相应条款。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作用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陈海涛建议,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定业务范围,提高各单位会计报告的可信度。侯渭涛认为,应当积极引入外部审计监督机制,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评价会计工作效果,指出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改进,促进会计工作信息质量不断提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梁春提出,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造假的企业还未被处罚或处罚更重,而事务所先被处罚或者处罚更重,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界定会计责任,进一步强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建议《会计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进行衔接,明确执法主体是财政部;建议成立会计责任鉴定委员会。

  三、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韩棚格议,在《会计法》问责条款中,详细列出哪些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建立会计工作的“退出”机制;适当加大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处分力度,适当减轻财务会计人员的处罚处分力度、予以合法的适度保护。袁白薇认为,应明确责任人责任,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对故意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惩治力度,提升《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丹认为应该严惩假账源头,建议参照美国的举报奖励制度,允许会计人员通过举报免责和获得奖励。

  四、加强会计人员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袁白薇建议,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不同岗位会计人员工作实际,在《会计法》中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明确。陈海涛建议,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登记制度,完善以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为主、面授等其他形式为辅的继续教育体系,分类规范继续教育内容,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的诚信管理。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范儒建议,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与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机制。陈海涛建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清单及对会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守信行为的奖励措施。韩棚格、侯渭涛认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应在《会计法》中有所体现,但应简约不繁杂。侯渭涛建议,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录在诚信体系档案中,效仿驾照管理模式,实行积分制,根据扣分情况,处以一定期限内不准从事会计职业;积分扣完、情节严重的,禁止终身从事会计职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大多参会代表建议尽快出台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的衔接政策。王范儒建议,明确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将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权限下放各省、以初级资格为抓手建立会计人员信息库、实行电子证书。袁白薇建议制定《〈会计法〉实施条例》或会计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增强《会计法》的可操作性。

  四是在《会计法》中增加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的条款。袁白薇建议,在《会计法》中增加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管理规定,将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会计人员提升专业能力、证明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李强建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对电子发票管理、会计集中核算、电子签名管理等予以规范。陕西建筑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朝晖建议,《会计法》应明确业务模块与会计模块的贯通要求,使经济业务有序、连贯的在会计核算中体现。韩棚格认为应适当增加会计信息化的规范和要求。西安交通大学会计系主任、教授田高良建议充分利用大数据共享,更好发挥会计的作用。

  六、对《会计法》修订的其他建议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袁白薇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以更加突出《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宗旨。侯渭涛认为应规定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二是明确会计工作的范围。侯渭涛认为《会计法》修订中会计工作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应以新视角定位会计职能,比如会计管理职能应得到更多重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作为新视角下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被纳入《会计法》规范的范畴。韩棚格认为应明确会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三是设置更加科学的会计年度。侯渭涛认为应当允许单位自主确定灵活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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