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现将形成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转去,请你单位就对照表中的条款修改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万文翔、李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52、68553032
电子邮箱:li-jing@mof.gov.cn
附件: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